此前,在深圳曾经发生过某连锁餐厅的包厢里,商家安装了摄像头结果遭到消费者的质疑,引发了网上的热议,支持与反对的人各执一词。
2020年修订的《广东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》第七条规定:“禁止在旅馆客房,劳动者、学生等宿舍,公共浴室、更衣室、卫生间等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场所和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”。这个规定并没有明确列举“餐厅包厢”,是否应将它解释为其他“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场所和区域”,是法律上产生争议的根本原因。
国务院近日发布的,将于2025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《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》对此作了明确规定,其中第八条规定:
“禁止在公共场所的下列区域、部位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:(一)旅馆、饭店、宾馆、招待所、民宿等经营接待食宿场所的客房或者包间内部;(二)学生宿舍的房间内部,或者单位为内部人员提供住宿、休息服务的房间内部;(三)公共的浴室、卫生间、更衣室、哺乳室、试衣间的内部;(四)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后能够拍摄、窥视、窃听他人隐私的其他区域、部位。对上述区域、部位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单位或个人,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和检查,发现在前款所列区域、部位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的,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处理。”
其中第(一)项包括了“饭店”,即明确禁止餐厅等接待食宿的场所在客房或包间中安装摄像头。换言之,商家没这个权利安装,安装摄像头的属于违反法律行为,根据该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,消费者发现在该区域安装摄像头的,可以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,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。
这里细分为两种责任,一是违法安装人的责任,另一个是负有检查管理责任的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,也就是餐厅的经营者及其负责人的责任。
无论是商家自己安装,还是他人未经商家许可擅自安装都需要将面临行政处罚。根据该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:
2、对违法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,对违法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,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;
3、偷窥、、窃听他人隐私,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。
根据前述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,餐厅的经营单位或个人对包厢等区域、部位负有经营管理责任,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和检查,发现违法安装摄像头的,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处理。
如果怠于履行检查管理责任的,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;拒不改正或者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,对违法个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,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,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,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情节轻重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、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。
综上,如果消费者发现餐厅包厢安装了摄像头的,安装者和餐厅经营者都可能面临行政处罚,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。此外,消费者因视频采集造成进一步损害的,还可以提起民事诉讼,要求安装者和经营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。
餐厅的包厢被该条例界定公共场所禁止安装摄像头的区域、部位,对于餐厅大堂这样的地方,则应属于其他公共场所。这个公共场所属于该条例第九条规定的,能安装的范围,但该公共场所的安装必须要格外注意几点法律义务:
1、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,而且仅限于负有安全防范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安装,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安装;